近日,儀器信息網從環保部網站獲悉,環保部開始征集2016年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此次2016年計劃啟動編制的標準共78項,其中8項為排放標準,41項為環境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及監測規范,5項為環境管理規范,其余24項為其他管理和技術規范。
41項環境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主要為配合*新頒布或者正在制定的標準的實施,這些標準包括《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物名錄及參考限值》、《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等。
全文如下:
關于征集2016年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凌河保護區管理局,環境保護部各直屬單位,各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有關高校和科研院所:
為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工作需要,進一步完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管理辦法》(環辦〔2010〕86號)和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我部決定開展2016年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征集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要求
(一)申報單位具有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技術能力,項目參與人員熟悉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
(二)申報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銀行賬戶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三)承擔過國家環保標準項目工作的單位及擬擔任標準項目負責人的人員,沒有出現過在未辦理項目變更、調整事宜的情況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項目,無故不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
(四)保證高質量完成標準項目任務和項目相關材料(如編制說明、評估報告、體系設計報告等)的編寫工作,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能達到出版要求。
(五)承擔監測方法標準的單位應通過計量認證或獲得國家實驗室認可,已經建立并實行了較為完備的監測工作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制度,具備開展標準驗證工作所必需的條件,包括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試劑等實驗條件,能夠按時、按要求完成標準驗證工作,保證驗證結果客觀、真實。
(六)項目執行期限一般為2-3年,經費預算根據項目任務實事**申報。
(七)同一單位不得有多個團隊申報同一項目。
(八)正在承擔標準項目10項以上(含10項)的單位(環境保護部所屬正司級單位以二級單位計),或者正在承擔標準項目2項以上(含2項)的個人,2016年原則上不得申報新項目。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申請視為無效申請,不參與評審